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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將土地捐贈給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如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等條件,移轉時可以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的社會福利事業,是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尚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型、機構住宿型及綜合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稅務局提醒,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須特別注意,取得土地後如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或遭查獲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等情事,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電話詢問,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單位名稱 電話免費服務電話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2至434、437、439、451、452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3 0800-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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